关于学生旷考行为的处理办法
2016-02-14 13:00:49   来源:     点击:

关于学生旷考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树立优良的考风,加强学风建设,根据《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结合学院实际,补充制订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校内各类教学考试。

第三条         旷考行为的认定

1、未按规定时间,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2、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试前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第四条  在校期间凡发生旷考行为者均记入学生操行,旷考课程记0分,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五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旷考达到1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第六条  每学期旷考次数达到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撤销前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第七条  每学期旷考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撤销前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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