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监控,深入开展教师教学评价,大力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和交流,努力提高教师教学业务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兼职教师听课
(一)教师之间相互听课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听课旨在切磋教学内容,交流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专兼职教师听课次数及学时
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兼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新进专任教师参加工作第一年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新进兼职教师参加工作第一年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三)新教师的指导教师应对新教师听课观摩学习进行安排,并应在担任指导教师的学期内经常对新教师进行听课指导。
(四)鼓励各教学系(部)及教研室每学期组织教师举办公开课教学,鼓励教师个人申请讲授公开课。相关教研室应组织本室教师参加听课和进行课后研讨。
二、各级教学管理干部听课
(一)各级教学管理干部应深入课堂听课(含实验、实训课),全面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为学院营造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二)各级教学管理干部听课次数及学时
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其他院级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教务处、教学系(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专职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次;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三、听课对象、内容及要求
(一)听课对象为全院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任课教师不得无故拒绝其他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加听课。
(二)听课时间可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室、教学系(部)随机安排,也可根据各方面教学反馈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听课。每次听课的时间不少于1学时。
(三)听课人员应按听课评议表要求,客观、公正地对被听课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价。
(四)各级教学管理干部参加听课活动,除了解被听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和进行评议外,还应收集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计划安排和课程设置以及师生对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听课人员每次参加听课,应认真填写听课评议表并及时将听课评议表送交教学督导室。
(六)教学督导室应及时对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和反馈。如果发现被听课教师在教学中存在有损教风和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听课评议意见及评分将作为任课教师学年或学期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专兼职教师以及各级教学管理干部每学期参加听课的情况纳入其学年或学期工作考核范围。
四、其他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