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我院行政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质量,保障我院有关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推动学院改革的深入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行政督导委员会,直接归学院党委、行政领导,行政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纪检督导室,分管纪检纪检督导室工作的院领导负责行政督导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行政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纪检纪检督导室主任主持。行政督导委员会代表学院开展如下工作:对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进程、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我院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的贯彻执行,以及责任目标的落实。
第三条 行政督导的基本原则:
一是参与性原则:行政督导主要是参与行政工作过程管理,不取代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从更深更广的层面上了解行政工作过程的真实情况,发挥督导与指导作用;
二是反馈性原则:将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沟通,向学院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三是客观性原则:对学院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研究,深刻剖析,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二章 职责和职权
第四条 学院行政督导委员会行使行政督导职权,具体工作有纪检纪检督导室执行。
第五条 行政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理论及政策法规,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二)制订行政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制订行政督导工作的计划和督导办法;
(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代表学院对全院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进行监控、督促、评估、考核、指导,保证学院的决策及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五)督导检查各部门(单位)对学院的决策、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围绕学院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各阶段督导工作的重点,突出主题,抓好落实;
(七)总结推广行政督导工作经验,开展行政督导科学研究。
第六条 行政督导委员会的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部门(单位)提供与督导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汇报相关工作;
(二)对被督导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三)行政督导委员会每次督导检查后,应向学院有关部门和学院党政领导报告督导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全院通报公布;
(四)行政督导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部门(单位)和个人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行政督导委员会可进行复查。
第三章 督导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行政督导分综合行政督导、专项行政督导、经常性检查和抽查,由行政督导委员会根据学院的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行政督导委员会根据制订的工作计划,选择适当的时间、方式通知被督导部门(单位),被督导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积极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并汇报相关工作。行政督导小组可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第九条 督导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个别访谈;
(五)问卷调查;
(六)测试;
(七)参加被督导部门(单位)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第十条 行政督导委员会每次督导检查后,必要时向被督导部门(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被督导部门(单位)协商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行政督导委员会在接到被督导对象对督导意见提出异议时,在一周内作出复审结论,并通知被督导对象。
第十二条 行政督导委员会每次督导检查后,向学院党政领导汇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有必要可向全院公布督导结果。
第四章 督导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督导委员会全体人员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虚心学习科学管理理论和方法,虚心学习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认真细致,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十四条 行政督导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全体督导员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研究督导任务、汇报督导情况等。
第十五条 纪检纪检督导室代表行政督导委员会每学期撰写一份学期督导工作报告,上报学院。
第十六条 纪检纪检督导室将行政督导委员会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导工作材料,按学院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纪检纪检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