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院教学过程质量和行政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行政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各级领导、教授、专家在我院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以及各职能部门中的指导作用,做好督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效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纪检督导室是在分管院领导直接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督导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纪检督导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督导员3-4名,主任负责领导组织督导室成员开展工作。
第四条 督导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或较强管理能力,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为人正直,能积极发表意见,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有关活动的高职称人员和相关领导担任。
第三章 工作宗旨
第五条 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工作宗旨,通过对学院教学活动和行政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和信息反馈,针对影响教学质量及行政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向院领导及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意见,充分发挥纪检督导室评价、督促、导向及参谋的功能。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督查学院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的制订及修改。
第七条 督查学院各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包括理论与实验、实训)的制订。
第八条 督查各教学环节能力标准的确定。
第九条 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包括对理论教学讲课质量、授课计划、教学备课、教学进度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督查主要教学环节的执行过程。
第十一条 督查实验与实训环节,包括实验软、硬件设备准备情况、实验开出情况及实验效果等。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我院教学和行政信息及反馈活动,开设意见箱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第十三条 协助教务处做好日常教学秩序的检查工作,加强教风学风建设。
第十四条 协助教务处做好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考纪考风建设。
第十五条 对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与各部门沟通,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配合和督促学院各职能部门,加强劳动纪律,工作效率和质量的管理。
第十七条 参与学院与教学人员有关的评优和评审工作。
第五章 督导方式
第十九条 以导为主、以督为辅,督、导结合。
第二十条 采取听(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看(看教学秩序、教学运行情况及行政人员的出勤情况)、査(抽查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学生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等)、评(对教学状态、效果及职能部门和职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 对教学中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供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讨论确定。
第六章 费用
第二十二条 纪检督导室的运作经费纳入全院的行政费用系统。督导室应有全院教学用的全部教材及资料(如实验指导书、实训大纲等)。
第二十三条 纪检督导室运作经费包括文印费、纸张费、调研费、办公用品费用、办公设备维护费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全体师生和院各职能部门及职工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员的检查、监督和规劝;各系(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导员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纪检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