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精神,为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学督导工作,通过教学督导,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反馈和指导。督促学院有关教学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贯彻执行。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总结推广教学经验。为院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信息。推动学院教育教学的改革。
第三条 加强教学督导工作,是严格教学管理和进行教学检查评价,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教学督导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以教学为中心,实行督教、督学、督管一体化。坚持“以督促改、以导助建、导督并举、重在引导”的方针。坚持“到位不越位、建议不决策”的原则。努力实现教学督导与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第二章 教学督导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行使教学督导工作职权。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院长和相关院领导兼任,委员由教学、管理等部门领导组成。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纪检督导室,分管纪检督导室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教学督导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纪检督导室主任主持。
第五条 根据学院教学实际,各教学系成立教学督导组,督导组由系领导、教研室主任、有经验的教师3-5人组成,并设组长一名。督导组组长负责各系日常工作,在纪检督导室的协调领导下负责安排各系教学督导组的具体工作和有关事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完善全院教学督导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按照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和升本的要求,组织对全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三)为抓好教风和学风建设,组织对教学全过程(含教师备课、课堂教学、早自习管理、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实习实训、考试和学生课堂笔记、作业完成等)及教师履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情况进行监控;
(四)组织对教学系部、教研室的教学及教学管理质量、水平进行监控和评估;
(五)参与对教师教学(含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进行等级评估和综合评估;
(六)深入教学一线调查研究,通过听课、评课、观摩、走访、调查、座谈等多种形式,了解我院教学运行情况,广泛听取师生对教学的意见,为学院教学工作决策提供参考;
(七)对学院及教学系的教学设施、教学条件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学生评教,参与学院教学竞赛和教学评奖活动;
(九)为学校各级各类教学评估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十)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科学研究。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权:
(一)列席学院和被督导单位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
(二)组织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测评、调研会议;
(三)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四)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文件,汇报相关工作;
(五)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和学院规定的教学措施、教学行为、教学信息和资源,有权予以制止;
(六)督导委员会提出的督导建议和意见,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委员会可进行复查。
第八条 系教学督导组职责:
(一)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备课、上课、教研活动、实训、考核等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
(二)跟踪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和青年教师、外聘教师(特别是在读研究生)的授课质量,检查授课计划、抽查作业和试卷。
(三)督导员每人每周至少听课一次并填写“听课评议表”。对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要及时向学院督导委员会反映并安排听课,课后应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
(四)检查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无故缺课、私自调课等情况。
(五)检查教材的选用,教师授课计划、教案、作业布置批改和命题阅卷等情况。
(六)不定期的召开学生座谈会,将学生的意见及时书面反馈给相关教师。
第九条 全院师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检查与评估,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不得拒绝接受督导与评估工作。
第十条 对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纳、进行整改。如对督导人员的教学评价有异议,督导委员会可组织人员重新进行复议、检查。
第十一条 被督导人员无故对督导工作进行阻挠、抵制的,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督导员管理
第十二条 督导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聘任制度。专职教学督导员为纪检督导室负责教学督导的人员,兼职教学督导员主要在学院在岗的教师中聘任,由各系推荐并经纪检督导室提出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聘期原则上为二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对工作负责、身体健康者可以续聘;对责任心不强或因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提前解聘。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能学习领会新时期高等教育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具有较强的理论素养,有较强的使命感、事业心和责任心。热爱教学督导工作;
(二)通晓某一学科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并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调研能力,在学院或系部有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三)坚持原则,事实求是,作风正派,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勇于负责,敢讲真话,严于律己,宽以待人,顾全大局,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平易近人,尊重和团结广大师生,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望;
(四)专职督导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学或专业职称,兼职督导员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教学或专业职称。
第四章 督导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组长负责制度。督导组组长负责召集本组成员,安排布置本系的督导工作、并负责检查和督促总结本组工作等。各组组长每月以书面形式对纪检督导室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例会制度。各系督导组每月集中一次,组织学习、安排工作、汇总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纪检督导室每月召开一次督导组长会议。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通过会议制度研究问题,总结工作。
第十七条 通报反馈制度。督导员对每一次督导的结果要及时与被督导单位和教师进行沟通和反馈。纪检督导室要及时以简报形式将督导情况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使督导信息公开化,增加督导工作透明度。
第十八条 巡视检查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和督导员要经常深入教学系、教室、实训室巡视并检查和了解教学工作全过程。了解教学进程,全面检查教学质量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和督导员要经常深入到课堂、实训室进行常规性的听课,以检查评价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保证规定的听课时间。督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每月听课不少于1个课时,专职督导员每周听课不少于3个学时,兼职督导员每周听课不少于1个学时。每次听课都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授能力、教学效果、课堂纪律、学生对所授课程的反映及教书育人等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条 调研制度。教学监督工作要采取有组织、有重点的调研。要点面结合、常规与专项结合,对带有普遍性、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特别是对学院的定位、办学的指导思想和教学思想、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课程设置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工作报告制度。纪检督导室要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工作。对被督导单位进行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的情况,应向主管院长报告督导结果。每月最后一周,督导组要进行月度督导工作总结,并向纪检督导室报告。在此基础上,纪检督导室将各系督导组月度总结进行汇报并以简报的形式向学院领导报送和向各系部通报。对专项问题和涉及学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纪检督导室要向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专题报告。
第五章 督导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凡晋升教学系列各级职称者,应提前半年向学院提出申请,以便安排校内教学水平考核评价,评价合格者方能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与教学有关的评奖,如精品课程、优秀教师等的评定,应由各系提前一月向学院提出申请,以便安排进行评奖调研评价。未参加评价或评价达不到合格者,不得参加此项评定。
第二十四条 其他系列转教学系列或新任教师时,纪检督导室参与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和系对考核对象进行教学水平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聘任。
第二十五条 教学督导评价(测评)结果(督导评价占80%,学生评教占20%)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本人可申请教学督导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若督导结果仍不合格,建议调离教学岗位,且本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良;若属协议教师,则予以辞聘。
第二十六条 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教学问题,诸如缺课、随意调课、迟到早退等属于教学事故的问题,将通报给纪检督导室和教务处,并按《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教学督导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学院为纪检督导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办公设备,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为教学督导员在参加教学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教学工作文件、进行调查研究以及考察交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学院督导委员会成员和督导员待遇按重房院督[2012]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督导工作不再计酬。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优秀督导员,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所规定的教师包括各系部协议教师和兼课教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协同重房院督[2012]1号文件及其附件和重房院督[2014]1号文件共同执行,如两文件与本制度内容相冲突,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督导室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院督导委员会研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