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旷考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树立优良的考风,加强学风建设,根据《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结合学院实际,补充制订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校内各类教学考试。
第三条 旷考行为的认定
1、未按规定时间,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2、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试前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第四条 在校期间凡发生旷考行为者均记入学生操行,旷考课程记0分,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五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旷考达到1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第六条 每学期旷考次数达到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撤销前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第七条 每学期旷考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撤销前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资助。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