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做、以赛促学、以赛促改、以赛代训的目的,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扩大学校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二章 竞赛级别及类型
第三条 技能竞赛级别分为校级技能竞赛、市级技能竞赛、国家级技能竞赛三个级别。
(一)校级技能竞赛是指各系(部)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全校性学生技能竞赛,一般在每年的9月底至次年的1月内进行。
(二)市级竞赛是由重庆市教委、市人社局和市级相关政府部门或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组织的面向全市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三)国家级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等部委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第四条 学校重点鼓励并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项目,如重庆市教委组织的全市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第五条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系(部)向教务处申报审批。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工作的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 承办竞赛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二)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实施细则。
(三)受学校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校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技能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八条 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教务处根据技能竞赛文件要求,按照学校专业分布情况,协商确定竞赛承办部门,并协助其选拔竞赛选手和制定竞赛培训实施细则。在经费预算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承办部门组织与实施培训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工作。外出参赛时视比赛要求原则上各项目组只能外派领队或指导教师1-2人。
第九条 校级技能竞赛由承办部门具体实施。校级竞赛应面向相关专业的绝大部分学生开展,校级技能竞赛由承办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竞赛项目申请,同时制定竞赛实施方案,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竞赛经费与培训管理
第十条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学生技能竞赛,该经费由教务处与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竞赛项目教师和学生差旅费参照学校相关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参赛报名费参照竞赛主办单位竞赛通知列支;竞赛准备过程中涉及的设备增添及耗材费、图书购置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后采购,增添设备及耗材按规定纳入学校资产,购买图书实行图书馆入库后借还。
第十一条 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活动,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管理经费使用。学校鼓励竞赛承办单位多方筹措经费,争取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
第十二条 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的学生赛前集训和比赛期间,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课时补助,比赛期间指导教师按学校有关财务报销规定的报销差旅费;校级竞赛无课时补助,原则上校级竞赛项目由学校按每个项目1500元进行包干资助(提供校级竞赛组织方案及经费使用清单)。
第十三条 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原则上均需对参赛队员进行集中培训,由承办部门制定培训参赛方案(含经费预算),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的指导教师人数,根据竞赛规程确定,赛前集训时间原则上不能低于相应竞赛级别项目工作量,赛前集中培训原则上应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 参加市级以上技能竞赛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参赛的获奖情况,按相关规定给学生增加学分;参加过校级竞赛的学生可获得0.5学分。
第五章 竞赛奖励及补助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本着提升自身能力和奉献教育事业的精神,应全力参与全国高职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指导工作。按规定各项目需组建专项集训小组,并按计划实施并完成所有训练内容。训练结束,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在参加全国高职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竞赛(含世界大赛)后,根据比赛获奖情况可获得相应奖励(含竞赛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未能获奖的全国高职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和所有由行业企业组织的全国性相关竞赛按每一项目50学时(每学时45元)计算教师课时,不再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如下表:
获奖奖励
竞赛级别 | 竞赛奖励金额(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及参与奖 |
国家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高职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 100000 | 50000 | 20000 | 0 |
省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高职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 10000 | 6000 | 4000 | 0 |
备注:
(1)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教育部公布的竞赛项目及各部委组织的竞赛纳入国家级政府组织竞赛项目。
(2)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参加比赛的竞赛项目奖励金额按相应竞赛等级奖励金额总数×0.7计算。
第十七条 学校对未获奖但已进行集中培训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高职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及未获奖的由行业企业组织的全国性相关竞赛(需报批),按竞赛项目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不是参赛组数,也不是指导教师人数),具体标准为:
项目总课时费=50学时数×45元×0.8
第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等级奖的由行业企业组织的全国性相关竞赛(需报批),按竞赛项目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不是参赛组数,也不是指导教师人数),具体标准为:
项目总课时费=50学时数×45元
第十九条 以学生作品参展方式参加的竞赛项目、省(直辖市)级行业企业组织的竞赛项目指导教师竞赛工作量不按上述方式计算总课时费,以学生作品参展方式参加的竞赛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报批工作量,省(直辖市)级行业企业组织的竞赛项目按每个竞赛项目给予1000元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竞赛项目承办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技能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其它各级各类竞赛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