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纪律,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进程和教学秩序等受到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学工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教务处负责。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负责有关教师教学事故提出异议和申
诉的处理。
第六条 根据教学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的失误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进程和教学秩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的严重失误对教学管理、教学质
量、教学进程和教学秩序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的重大失误或主观直接过错,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进程和教学秩序等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未经批准)变更教学地点或更换考试地点,或请人代课、请人代监考,或同意调(停)课后未及时补课;
(二)教师、考务工作人员(含主考、监考和管理人员等)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者中途擅离岗位在 10 分钟(含)以内;
(三)上课期间接打手机或未将手机(其它移动通讯工具)
置于关闭状态而两次及以上发出响声影响教学;
(四)监考教师不按规定要求布置考场,或在监考过程中看书报和手机、聊天、抽烟、化妆、长时间注视室外、接打手机,或试卷分发有误影响学生正常考试,或考试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试卷送交主考教师;
(五)不让教学督导员或安排的其它人员听课,或未使用普通话讲课(年龄在 65 岁及以上除外);
(六)未按要求听课和未填写《听课记录》,或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
(七)不按照要求命题,题量过少,或内容过易,或题目错误较多,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结果;
(八)教学过程中未按要求布置、批改作业及实验报告,或布置后不检查、批改作业未达到二分之一及以上,或实习、实训和课程设计报告未全部批改,或有遗失学生作业本;
(九)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两周使用教案,或未按规范编写教案,或未按时编制《授课计划》(含实习计划);
(十)不按操作规程,损坏多媒体和重要仪器设备,影响教学工作;
(十一)教师不按要求如实填写《教学日志》达三次;
(十二)上课着装不得体有失教师身份,或上课期间在教室抽烟或化妆;
(十三)未按规定办理教室使用手续占用教室,或以教学活动名义申请教室从事非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
(十四)经批准变更教学安排后,未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
造成不良后果;
(十五)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或者教学调度失误,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影响;
(十六)教师、实训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训室,
或未能及时提供教学用具、设施、对教学设备及仪器检查、维护不完备,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十七)教学档案(含试卷、成绩表等)管理不善或丢失,
造成不良后果;
(十八)工作失误造成学籍审查错误,造成不良后果;
(十九)订购教材不及时,或不按时报送或不认真填写教材订购单,造成教材迟订、错订、漏订(因出版、发行等原因所致除外),造成学生上课 1 周以上未得到教材;教材发放错误;
(二十)试卷分装有差错,差错总份数达 5%;
(二十一)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教学进程表等未按规定时间完成;
(二十二)错报、漏报有关统计数据,误报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教学工作量,导致不良后果;
(二十三)铃声、广播不响或乱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运行;
(二十四)校舍、实训设施及其他教学设施等维修进度慢,
影响教学工作;
(二十五)在实训实验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
造成财产损失在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二十六)专任教师工作量不满的情况下安排校内(校外)
兼课或校外兼职教师工作量而又无正当理由;
(二十七)教学过程中连续播放与本堂课教学内容相关的教学视频在 15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
(二十八)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
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一)教师、考务工作人员(含主考、监考和管理人员等)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者中途擅离岗位超过 10 分钟(不含 10分钟);
(二)因其他工作需要,未经学院许可擅自阻止正常行课;
(三)在一学期内教师无假缺课一次,或擅自停课一次,或擅自变更教学、考试时间一次;
(四)丢失学生原始成绩、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或监考教师在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返回试卷数;
(五)未按流水作业统一阅卷,导致阅卷标准不一致使学生成绩评定不公,或成绩登录延误,或成绩错登录、漏登录;
(六)课前未认真备课,没有教案或教学讲义,上课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80%以上的学生持否定意见;
(七)授课内容不按授课计划进行,随意增加或减少 3 次课及以上,或随意更改教学内容 1/4 以上或课程性质;
(八)不按规定选用教材、错定教材,或自行购进并向学生销售教材;
(九)干扰学生评教或同行评教;
(十)对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学生实习、实训报告,随意给定实习、实训成绩;
(十一)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进行过程中,未按教学基本要求指导学生或指导工作不负责任,学生反映强烈;
(十二)擅自将试卷命题工作的全部或者主体部分委托他人完成,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命题,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十三)试题命制不按规定要求相似率达 40%及以上的,擅自更改课程标准或考试类型;
(十四)携带考卷的监考教师在考试开考后尚未到达考场;
(十五)监考人员在监考中徇私舞弊、包庇、怂恿学生作弊、疏忽(故意)隐瞒学生代考,或对学生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十六)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十七)错排、漏排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或考试;试卷与学生所考科目不符或无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十八)非客观原因未按时上网或下发班级课表或教室课
表,造成大面积教学秩序混乱;
(十九)退学、转学等学籍处理时间贻误或处理有误、漏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无故停电或事先不通知在上课时间内停电,致使上课、实训中断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一)预订、采购、供应、准备教学用品(含实验耗材)不及时,或数量不足、存在较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教学工作;
(二十二)教学管理部门或试卷印制部门对试卷数量不清
点、不检查印刷质量而造成考试延误;
(二十三)在实训实验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
造成财产损失在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或学生受轻伤;
(二十四)教学过程中连续播放与本堂课教学内容相关的视频达到 30 分钟及以上,或播放与所授课程相关,但与当时授课内容无关;
(二十五)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
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一)在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利用课堂进行传教活动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内容的言论和行为;
(二)在一学期内教师无假缺课两次,或擅自停课两次,或擅自变更教学、考试时间两次;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含监考
等),造成严重后果者;试卷分发有误影响学生考试成绩;
(四)私自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或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审查不认真,错发毕业证书;
(五)在实训实验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在 3000 元以上或学生受重伤;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学院大规模中断上课、实习(实训)、考试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8 -
(七)在教学活动中,歧视、挖苦、辱骂、侮辱或体罚学生,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八)暗示或鼓励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九)对非操作性课程的考试考核,未按要求命题,重复使用已使用过的考试试卷,并导致严重后果;
(十)擅自征订或印刷教材;
(十一)教学活动现场发生意外,报告有关部门后没有及时响应,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
(十二)教学过程中播放与所授课程无关的视频;
(十三)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各类教学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知情人、发现人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对教学事故进行核实,并立即采取措施,尽量弥补由于教学事故带来的损失;
(二)教务处通知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部),责成当事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写出“情况说明”,所在二级学院(部)签署初步意见后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会议,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决定,由教学督导室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 协议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校内外任何人员皆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反映或举报已发生的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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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