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我们制定了《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9月11日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推荐其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训练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就业见习相关政策,指导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二)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动态管理机制,评估认定就业见习基地;
(三)协调安排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审核监督资金申报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就业见习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理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核查;
(三)受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申报、核查;
(四)采集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
(五)协助市人力社保局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
(一)审核认定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就业见习活动。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见习日常工作。
(一)受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核查;
(二)采集、发布和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三)组织辖区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基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
(四)协助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第三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职责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
(二)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三)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见习岗位。其中,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50个;
(四)积极吸纳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率不低于20%。
第十条 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市或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查。符合条件的,分别上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予以认定。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认定就业见习基地后,应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就业见习基地一经认定,即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单位简介(注明生产经营规模、员工人数、技术力量、带教师资等情况)。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本单位对见习人员的需求提供的见习岗位;
(二)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本公司以及派遣用工单位对见习人员的需求提供的见习岗位。小微企业可通过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就业见习基地以派遣方式提供见习岗位;
(三)高校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本学校以及见习实训合作单位对见习人员的需求提供的见习岗位。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年度见习计划,报送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二)招募和接收见习人员,安排带教人员开展见习工作,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妥善解决见习期间有关问题和困难;
(三)按月发放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不低于每人次5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建立就业见习台帐,对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考核鉴定,留用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以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
(三)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为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招募程序。
(一)信息发布。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重庆大学生就业网、人力社保部门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就业见习基地也可自行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招聘求职网站上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二)见习报名。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持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就业见习基地参加现场报名,也可登陆重庆大学生就业网进行网络报名。
(三)供需对接。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现场和网络报名信息审核后,统一录入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库,组织专场见习供需洽谈对接活动,帮助报名人员和就业见习基地实现对接。
(四)签订协议。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人员应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附件3)。
(五)安排见习。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组织安排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委派带教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就业实践。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见习期间,享有基本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二)见习期间,市或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三)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的,见习时间作为工龄计算。未留用就业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就业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履行就业见习协议,提高就业适应能力。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终止就业见习协议,停发基本生活补助。
(一)无故旷工连续五天或每月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就业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主观过失或故意给就业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第五章 见习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二十条 见习补贴标准与期限:
(一)基本生活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800元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次50元标准执行;
(二)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报见习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见习规定对象;
(二)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见习补贴按季度申报。见习期满后,就业见习基地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附件4)和《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5);
(二)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身份证和毕业证(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三)就业见习基地通过银行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上账凭证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
提前留用就业或因见习人员个人原因终止就业见习且见习期限不足3个月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或终止就业见习证明。
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公司就业见习基地或高校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还需提供与用工单位或高校见习实训合作单位签订的见习合作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见习岗位或见习实训岗位、见习人员数量、见习期限、见习带教职责、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标准、财政补贴标准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后,应通过人员资格比对、重复比对、社保记录比对、见习期限比对和电话调查等方式初审核查,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市人力社保局将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函并附《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见习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见习基地银行帐户。
第六章 见习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分别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岗位质量、带教人员配备、见习协议执行、见习人员权益保障、见习人员留用率以及见习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提供见习岗位质量好、招募见习人员多、见习效果优、留用就业率高的就业见习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择优遴选原则,评选出“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推荐参评“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其就业见习基地的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一)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材料有效合格率不足60%的;
(二)实际招募见习人员不足其年度见习计划人数60%的;
(三)年度内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
(四)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其就业见习基地的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见习补贴的;
(三)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见习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对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终止其就业见习活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