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读者遗失、污损、偷窃书刊等情况的处理规定(试用)
2020-06-11 10:45:57   来源:zy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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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读者遗失、污损、偷窃书刊等情况的处理规定(试用)

 

图书馆馆藏图书等文献资源属国有资产,是学校珍贵财产。为更好加强图书资产管理,保障广大读者权益,引导读者爱惜图书,文明使用公共资源,根据图书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遗失书刊:读者如有遗失图书馆所借图书(刊),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赔偿原书(刊):赔偿正版原版全新图书(刊),另交标签、编目加工费5元;

(二)无法赔偿原书(刊):本人需向图书馆提交遗失情况说明,按下表赔付。

类别/出版年

赔付标准

备注

中文图书

近5年(含)

原书码洋正价赔偿

2010年—2015年

原书码洋2倍赔偿

2005年—2010年

原书码洋3倍赔偿

2000年—2005年

原书码洋4倍赔偿

外文原版图书

2015年——今

原书码洋3倍赔偿

2015年以前

原书码洋5倍赔偿

中文期刊

单行本

该刊全年定价

合订本

该刊全年定价2倍

外文期刊

原版单行本

该刊全年定价

合订本

该刊全年定价2倍

孤本/珍贵文献

原书码洋30倍或市场价值

原则上不外借

二、污损书刊

(一)污损书刊的行为包括对图书馆的书刊进行勾画、涂改、卷折、影描、撕页、“开天窗”或色料污损等情形。

(二)读者在借阅书刊前,应当面检查,如发现上述污损情形,应及时向图书馆工作人员报告并盖污损章,以分清责任。

(三)对用铅笔勾画、涂改等但可基本恢复原状情形的,责令按要求恢复原状,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学院。

(四)对用钢笔、圆珠笔、毛笔勾画、涂改或撕掉插图和张页、丢失其它附件(如附图、软盘)等并无法复原情形的,参照“遗失书刊”相关标准进行赔付,同时被污损的书刊仍归图书馆所有。

(五)其他污损书刊情形,图书馆有权视污损程度,作出批评教育乃至要求按遗失书刊赔付规定处理。

(六)读者借阅文献,出现污损情形,除按上述相应规定处理外,图书馆有权视情况暂停其借阅权限1-2个月。

遗失或损坏馆藏的善本、孤本、绝版书刊或珍贵书刊,除按原书码洋30倍或市场价值赔偿外,本人还须向所在单位递交遗失或损坏情况的书面报告,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图书馆备案。

三、偷窃书刊

(一)凡偷窃图书馆书刊情形,查证属实,责令本人书面检查,存档备案,并通报所在单位,没收所偷窃书刊。如有遗失污损情形一律按原书刊价格的10倍 (珍贵书刊按30倍或市场价值)赔付,暂停其借阅图书权限3个月。情节严重者报保卫处立案处理。

(二)未办理借阅手续,夹带书刊出馆引发门禁报警情形,须在前台登记本人姓名、一卡通卡号、学院专业、年级等信息,第一次给予口头提醒,第二次予以警告,第三次按偷窃情形处理。如发现有故意撕毁书刊标记(磁条标签、条形码等)、刻意藏匿书刊夹带出馆并拒绝配合工作人员检查等情形,一律视为偷窃行为,按照偷窃书刊处理办法处理。

四、其他说明

(一)读者遗失文献,如办理赔偿时超过文献借阅期限,在赔偿文献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文献借阅逾期责任。

(二)读者遗失书刊按标准赔付后,如在赔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找回原书刊,可持原书刊和交款收据领回所交款项(如超期则需交滞纳金,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超过30天不予退款。

(三)读者赔付的图书赔偿金纳入学校图书购置经费。

五、图书馆有权根据资源和读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并通过主页公布,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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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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