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快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走产学结合之路,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且适应市场需要,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各教学系均应按专业大类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导下,根据《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学院和企业实际开展工作。
二、设立
第四条 各教学系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的二类或几个二类合并设立相应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般由5-7名成员组成。其中,来自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和相关专业领域的校外专家不得低于3名,来自校内专业教师3-4名。
第六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相应岗位(岗位群)工作并了解本专业发展趋势,热爱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教学系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校外专家担任。
三、职责
第八条 根据人才市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指导专业开发与建设,探索产学结合的途径与模式。
第九条 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指导专业精品课程与教材建设;指导职业技能培养的分析、研究与开发。
第十条 指导双师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师资培训。
第十一条 指导专业实训、实习等实践性教学。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承担专业主干课程、专业综合训练和专业实践教学任务。
四、聘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各教学系应将拟成立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拟聘用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查,由教务处报主管院领导审定后予以成立和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应召开全体委员例会1-2次,审查和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标准等重要教学文件;研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各有关教学系应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休会期间与委员经常保持联系,虚心听取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产学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专业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各教学系应在教务处的总体指导下,负责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