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对教学工作及其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协调、评议和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突出职教特色,加强教学工作宏观管理与指导,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四年。主任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熟悉高职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和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需求,围绕学院的办学目标与定位,提出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改造等做出决议、决定,提出意见。
二、研究学院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或决定教学基本建设(专业发展与教学计划、师资队伍、课程、教材、文献建设、实习实训室及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管理制度等)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审议学院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审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向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建议。
五、与院学术委员会共同研究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计(规)划,审定重点专业、重点课程、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教改项目。
六、研究、协调和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定期分析全院教学情况,研究、部署教学工作,组织完成学院及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八、审定学院实习实训室建设计划和规划。
九、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审议各系(部)教师培养、引进计划。
十、组织研究其他与教学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制度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教学工作委员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研究部署教学相关工作。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由主任决定可邀请学院其他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专职教学督导员应列席会议。
二、值日制度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日进行轮值,深入了解全院教学情况,督促、指导各教学部门进行教学检查,及时处理教学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和紧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