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纪律,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 责任,导致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进程和教学秩序等受到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学工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教务处负责。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负责有关教师教学事故提出异议和申诉的处理。
第六条 根据教学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 为三个等级: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的失误对教学管理、教学质 量、教学进程和教学秩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的严重失误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进程和教学秩序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行为人的重大失误或主观直接过错, 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进程和教学秩序等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由教学督导室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般教学事故(III 级)的处理:
1.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对责任人进行教育;
2.由学校教学督导室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 批评,同时对责任人所属教学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责任人该学年考核等级不得参评优秀、良好;
4.一次性扣发责任人当月 300 元工资;
5.责任人自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晋职 晋级;
(二)严重教学事故(II 级)的处理:
1.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对责任人进行教育;
2.由学校教学督导室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 批评,同时对责任人所属教学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责任人该学年考核等级不得参评优秀、良好;
4.一次性扣发责任人当月 600 元工资;5.责任人自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晋职晋级;
(三)重大教学事故(I 级)的处理:
1.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对责任人进行教育;
2.由学校教学督导室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 批评,同时对责任人所属教学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责任人该学年考核等级不得参评优秀、良好;
4.一次性扣发责任人当月 1000 元工资;
5.责任人自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晋职 晋级;
6.情节特别严重者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 应处分直至解聘。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教务处依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制作《教学事故处分决定书》,由发生教学事故的二级学院(部)送达教 学事故责任人,并留存教学督导室、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和 所在二级学院(部)各一份。《决定书》应载明责任人基本 情况,教学事故事实及证据,认定、处理及其依据,申诉权 利及期限,决定机关及生效时间,加盖学校行政章;
(二)如果责任人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督导室申诉;
(三)教学督导室收到申诉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复议时须 5 名及其以上委员参加,事故当事人可以到场说明情况,教务处人员亦可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复议结论应当场宣布,如果复议结论与前述《教学事故处分决定书》中的认定结论相佐,以复议结论为准,并附上改变结论的主要原因。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决定,由教学督导室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对一学年内造成三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Ⅱ 级教学事故)或两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给予调整岗位,后果严重者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将计入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的学年考核。
第十二条 如果教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需承担经济责任,予以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触犯法律法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协议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校内外任何人员皆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反映或举报已发生的教学事故,各二级学 院及有关部、处、室应及时上报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如 经查实隐瞒不报的相关负责人将按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