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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1-07-07 07:39:54   来源:[db:出处]     点击:

渝教财[2009]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为“生源地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生源地贷款是经市政府同意由国家银行(以下简称:开发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区)办理的、由政府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其性质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贷款坚持“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国家开发银行应按国家金融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贷款“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章 贷款条件与还本付息规定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诚实守信,尊纪守法

(三)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区县(自治区);

(五)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生源地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高校就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申请生源地贷款。

第六条 生源地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学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七条 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了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八条 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贷款本金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章 贷款的申办、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贷款申请

(一) 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区县资助中心)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受开发行市分行的委托,负责接收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

(二) 凡需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当年高考考生,应在1月份前在就读的高中(含职高、中专生)学校领取《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后,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经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审查并签章后,按学校按规定程序评审、公示等资格认定后签章。

每年4月底前,由学校将已进行资格确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寄送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资助中心。

(三) 在校就读学生,由本人在就读学校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网站可下载)后填报,经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审查;并在学校填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后,经民主评议、院系审查、学校资助中心确认;学校出具入学户籍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下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材料,由学生提交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资助中心。

第十条 贷款申请受理及预签约

(一) 各区县资助中心接受生源地贷款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7月至9月,逾期不予受理。

(二) 当年高考录取新生收到正式通知书后,或在校就读学生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资助中心领取、并填报国家开发分行生源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

2、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户口簿;

3、 借款人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或有效注册学生证);

4、 借款人学费收费通知书;

5、 借款学生新开立的代理经办银行卡;

6、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草签稿)》;

7、 其它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贷款审核

(一) 区县资助中心收到学生贷款资料并进行汇总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经验证由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号。

(二) 区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预签约工作。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携带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借查验)同时到区县资助中心预签约,并出具借款合同《回执》供学生到校报到使用。

(三) 借款学生凭合同和回执入学报到(注册)时,高校应通过“绿色通道”为其办理相关入学(注册)手续。高校在回执上签章后,应在学生入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寄送(挂号信)各区县资助中心作为贷款支付的要件。

(四) 每年10月前,由各区县资助中心将已签约的合同文本及高校反馈的《回执》汇总后,一并提交开发行市分行;并填报《XX省(市)XX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经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教委(教育局)签章后分别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开发行市分行。

(五) 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分批次汇总、核实区县学生贷款资料并签章后,送开发行市分行。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与发放

(一) 开发行市行收到市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区)上报材料后,负责对贷款进行审批。

(二) 开发行市分行的评审结果分别送区县资助中心和市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经区县资助中心在代理经办银行开设的账户向学生发放贷款。

(三) 区县资助中心在贷款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代理结算行。

(四) 代理结算行依据开发行提供的贷款清单,按划付指令,及时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账户,剩余资金留在学生个人账户内,可用于学生生活费用。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市属高校在本市范围就读的学生,其贴息资金全部由地方承担,市与区县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 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其资金额度按当年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市属高校在本市范围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按50%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市与区县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生资助机构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经办生源地贷款的开发行市分行及时足额划拨。

(二)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准备,主要用天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贷款损益,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当期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部份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区县级学生资助中心;若低于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份由开发行市分行和区县财政各分担50%。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渝办发[2007]245号,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同志任组长,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开发行市分行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重庆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市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由市教委总会计师邓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开发行市分行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生源地贷款运作体系。

第十七条 市管理中心主要责任是:

(一)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级各部门生源地贷款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对各区县(自治区)生源地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三)建立本市范围内高校生源地信息共享机制;

(四)协调开发行市分行汇总各区县相关信息;

(五)按政策规定筹集本级财政贴息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落实中央和区县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八条 开发行市分行要按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渠道通畅,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开发行市分行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有需要,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他金融辅助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行市分行应建立生源地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人员,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开发行市分行在委托区县资助中心合作开展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定要求,制定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工作标准和操作流程在内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资助中心人员的培训、考试、资格准入和日常业务工作情况的检查,确保贷款业务持续平稳开展。

第二十一条  开发行市分行应按年度对区县资助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地区贷款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可以采取黑名单通报、停贷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风险容忍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强化借贷人员履职情况考核、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尽职造成重大风险的,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职工作机构,负责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

(二)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三)成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

(四)办理生源地贷款的申请、初审及贷款业务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五)主动与高校联系,建立与高校贷款学生及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六)受开发行市分行委托向学生办理贷款及催还贷款本息;

(七)负责向市管理中心、高校和开发行市分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的信息。

目前,尚未成立学生资助中心的,应暂由各区县(自制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恶意弄虚作假、在贷款调查中严重失职等导致的严重风险损失,由区县资助中心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打 普通高中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资助中心的指导下,按市管理中心和开发行市分行的要求,分别向学生户籍所在的区县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并配合本区县资助中心共同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受信,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按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区县资助中心寄送《回执》;将生源地贷款纳入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区县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生源地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及时安排和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加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贷款管理,协调有关事项,据实安排学生资助中心业务经费,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其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银监局会同市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对开发行市分行开办生源地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贷款信贷信息指生源地贷款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各区县资助中心应落实专人负责信贷信息(包括电子和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电子信息档案。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生源地贷款档案管理机制,严格按“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要求,完整、准确地录入办理生源地贷款业务中的各种原始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补充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备查。

第三十一条 纸质档案。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由县资助中心经整理后报送开发行市分行留存,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合同》正本、合同回执、借款学生汇总表、贷款发放和拨付中形成的有关凭证、本息回收中形成的有关凭证等。区县资助中心应将经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贷款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建立信贷档案,以供工作需要使用。

第三十二条 开发行市分行负责对各区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档案管理建设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我市在推进生源地贷款的同时,继续开展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各项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银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我市生源地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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