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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2011-07-07 07:40:21   来源:[db:出处]     点击:

一、资格审查

1. 高校当年录取新生

1)每年3月,由当年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高考学生”)本人填报《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后,经就读高中学校审查。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及就读高中应明确签署“贫困属实,该生诚实可信,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意见。

2)各高中学校汇总后填报《XXXX年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汇总表》及《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分别报送高考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资助中心”)。

3)高考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后,到区县资助中心领取并填报《重庆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高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 )

1)每年12月前,根据教育部要求,由学生本人在学校领取并填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付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经生源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并明确签署“贫困属实,该生诚实可信,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意见。

2)申请贷款学生在就读高校领取并填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后,并与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同交就读高校所在年级辅导员(或学生管理干部),报学校进行民主评议,经院(系)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认定。

3)凡需申请重庆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在当年暑假期间,将审查合格《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带回入学前户籍及家庭所在地区县资助中心。并领取和填报《重庆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注:该表中“借款学生毕业中学审查意见”不需填写。

二、贷款需求计划编制

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本地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后,提出《XXX年重庆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测表》,经区县政府审定后,分别报送重庆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市分行。

三、贷款申请

1)区县资助中心负责《重庆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的发放和受理工作。

2)区县资助中心汇总《重庆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后,填报《重庆市XX区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信息情况表》。

3)贷款人资格初审

贷款人资格初审工作由区县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在初审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 基本信息: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录取通知书(高校录取新生)或每学期已注册的学生证(在校大学生),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无误。

特别注意:学生就读高校分为:中央高校、跨省高校、重庆市地方高校;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军事院校地方招生高校等。各类高校的属性必须在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首页中,点击“规划统计”版块,再点击“高等学校名单”,即可弹出“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名单、新批准的学校名单”网页,“全国普通高校名单”、“全国民办普通高校名单”和“全国成人高校名单(仅限于普通高考招生院校)”中查找(除军事院校地方招生外),并逐一核实确认。

凡未纳入“全国普通高校名单”和“全国民办普通高校名单”(除军事院校地方招生高校外)的其它高校,不符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基本条件。在:

B. 原件审查

(a)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借款学生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c)高校在校生有效注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d)高校收费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C. 证明材料:低保证、待业证、伤残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特(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孤儿等可用于证明符合八种重点照顾对象的相关材料。

D. 共同借款人资格

a)应首选贷款学生的父母为共同借款人;

b)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必须有父母中承担供养责任的一方为第一共同借款人,同时可由其选择一名亲属(或父母中不承担供养责任的另一方)为第二借款人;

c)父母外出打工,由其出具授权书(原件)邮寄给委托代理人(应为贷款学生的直系亲属);同时将父母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本人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出具委托代理承诺书承担共同借款人的义务。

d)贷款人系孤儿(无法定监护人)有直系(或旁系)亲属者应将其作为共同借款人。如贷款学生系孤儿院(或其他民政福利单位)长期供养,且无直系(旁系)亲属者,应由长期供养机构出具证明,对共同借款人可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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